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55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楼。
负责人:税康明,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明,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虹,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蔡凤六,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林银光,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康雷,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凤六、林银光、康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官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333元,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无被执行人蔡凤六、林银光、康雷的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蔡凤六、林银光、康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