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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554号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蔡凤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蔡凤六;林银光;康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55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楼。

负责人:税康明,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明,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虹,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蔡凤六,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林银光,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康雷,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凤六、林银光、康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官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333元,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无被执行人蔡凤六、林银光、康雷的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蔡凤六、林银光、康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