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6号申请执行人苟粉仍,女。被执行人王建龙,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苟粉仍与被执行人王建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建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苟粉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6日将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苟粉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