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年,男。委托代理人赵富聚,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信,男。
上诉人赵春年与被上诉人王道信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春年的委托代理人赵富聚,被上诉人王道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赵春年。
审判长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内部公函严禁外传)邓州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赵春年与被上诉人王道信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中院二审审理决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案虽无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赵春年所患疾病与服用EM原露存在因果关系,但批准文号为赣饲添字(2007)093001号的EM原露是属于动物饲料添加剂还是供人类饮的食物,应咨询有关部门。食用饲料添加剂后对上诉人赵春年精神上是否有影响,是否考虑支持适当的精神慰抚金?双方当事人均有信访倾向,重审中应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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