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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字第4号

陈散心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散心,黄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散心。被执行人黄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散心与被执行人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黄建已履行了(1999)冶保民初字第0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字第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