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费青松,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杨 燕
审判员 杨 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迎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