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15号原告李四九,男,1974年9月3日出生。被告石玉强,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九与被告石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四九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李四九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元,由原告李四九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二百一十五元,退还原告李四九。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