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刘建功。委托代理人刘元东。(一般代理)被告段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功诉被告段利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建功负担。
审判员 宋兴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