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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23号

刘建功与段利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功,段利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刘建功。委托代理人刘元东。(一般代理)被告段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功诉被告段利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建功负担。

审判员  宋兴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