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952号罪犯陈思富,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9)绍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思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思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富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周海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