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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222-1号

蠡县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蠡县万恒绒毛厂、史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蠡县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蠡县万恒绒毛厂,史万军,史克冲,蠡县亿鑫绒毛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22-1号原告蠡县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素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齐宁,该公司员工。被告蠡县万恒绒毛厂。负责人史万军,该厂厂长。被告史万军。被告史克冲。被告蠡县亿鑫绒毛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蠡县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万恒绒毛厂、史万军、史克冲、蠡县亿鑫绒毛制造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蠡县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县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49元,减半收取1437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374.5元,由原告蠡县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银霞

审判员  徐法宪

审判员  郭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