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37号原告胡炳根,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5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人饶康,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缘路公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徐天波。委托代理人陈杰钦,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炳根与被告普洱缘路公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胡炳根负担。
审判员 付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