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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12-3号

聂尚丰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尚丰,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12-3号原告聂尚丰,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被告王斌,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尚丰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尚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斌及其妻子武燕飞名下的房屋,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聂尚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斌妻子武燕飞名下的位于廊坊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小区C6幢4301室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