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岳红斌。被告李全兵,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王霞,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红斌与被告李全兵、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红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红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岳红斌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