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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798号

岳红斌与李全兵、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红斌,李全兵,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岳红斌。被告李全兵,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王霞,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红斌与被告李全兵、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红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红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岳红斌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