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马景松,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伯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21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伯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