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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106号

马景松与烟台伯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景松,烟台伯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马景松,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伯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21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伯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