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区遥观国红百货超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广电东路58-6号负责人羌国红。委托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国红百货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玉辉
人民陪审员 华文松
人民陪审员 李惠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