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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1320号

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石桥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石桥子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山,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石桥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城市石桥子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石桥子镇人民政府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53元,减半收取197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清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郁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