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96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保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广宽,男,1962年3月8日出生。被告张海凤,女,1981年9月6日出生。被告耿久章,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满来,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张海凤、耿久章、李满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子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