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24号

邓端荣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邓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4号罪犯邓端荣,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无业,原户籍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8日以(1999)河地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端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其原罪假释,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3500元。2000年11月20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3年1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6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之后于2007年9月24日、2010年6月26日、2012年5月29日、2014年4月8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贵港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认为,罪犯邓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端荣自2014年4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9月止,累计奖励分101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端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端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