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433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村委会北260米。法定代表人蔡朝晖,经理。被告李树雷,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