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峰,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榆,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上诉人陈卫峰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6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卫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