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6)鄂96民辖4号原告张水平与被告金志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张水平与金志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张水平金志宏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决定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6)鄂96民辖4号原告张水平与被告金志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张水平与金志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