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东路水岸星城G11-1-1-5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怡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玲玲,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洪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文斌。
上诉人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文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退还给上诉人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