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89号原告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新时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2063100-7。法定代表人辛军山。委托代理人李贤永、廖育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被告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第**,组织机构代码:69901356-8。法定代表人陈道贵。委托代理人陈增源,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1、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是承揽合同关系,应当由承揽加工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不是适格的主体,法院不应当受理。经审查,原告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授权广州市科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涉案工程,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广州市科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坑梓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协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好
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