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29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北路。法定代表人贾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力天鹏,居民。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力天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力天鹏应支付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共用水电费合计1670.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