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21号
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妙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系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乔计委,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乔计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3元,合计78元,由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运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前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