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071号罪犯李树奎,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金浦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再审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3)金浦刑再初第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十一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树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奎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