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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13号

章建勇与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建勇,章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13号

原告:章建勇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章宏军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勇诉被告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勇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宏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建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章宏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章建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红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