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13号
原告:章建勇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章宏军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勇诉被告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勇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宏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建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章宏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章建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红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