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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辖终7号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应征、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应征,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应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仕斌,董事长。

原审

被告: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召乡东武庄。

法定代表人:张应征,经理。

上诉人张应征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应征称,原审法院认定其与原告存在从法律关系无事实依据,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沁阳市,本案应当由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该案后,被上诉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诉人张应征作为公司股东有抽逃注册资金、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淆,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追加张应征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基于与原审被告之间的股东关系而被追加参加诉讼,属于从法律关系,应依主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因主合同法律关系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已经本院二审裁定确认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张应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秀沛

审 判 员  张兴孟

代理

审判员  丁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