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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50—2号

甘兰洲与邱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兰洲,邱大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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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50—2号原告甘兰洲,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邱大庆,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兰洲与被告邱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兰洲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甘兰洲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兰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甘兰洲负担。

审判员  冯志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