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50—2号原告甘兰洲,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邱大庆,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兰洲与被告邱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兰洲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甘兰洲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兰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甘兰洲负担。
审判员 冯志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