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32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1号。负责人孙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凯,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玉雄,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褚书福,男,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蔡胜次,男,汉族,1946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洪广二,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1楼3103-3104室。负责人吴卸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与被告褚书福、蔡胜次、洪广二、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忆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