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346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纬一路*号。负责人刘兴龙,职务厂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季某、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负责人刘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10月份,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每年结算一次。2012年12月24日,原告通过淮安市国富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电汇30万元至被告江苏银行账户,履行了借款的交付。2012年12月25日,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出具一张30万元的收据一张给原告。被告因拆迁等原因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10.5万元(按月息1%自2012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辩称:借款是事实,对原告的诉称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原告张某某通过淮安市国富纺织有限公司电汇30万元至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账户。2012年12月25日,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出具一张收据给原告张某某,载明暂借,12月24日,借入。2015年11月1日,淮安市国富纺织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给原告,证明内容为:“2012年10月24日,我公司建设银行账户电汇给淮安天虹染织厂江苏银行账户的30万元为我公司代张某某支付的款项。特此证明,淮安市国富纺织有限公司(盖章),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1日,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出具一份证明给原告,内容为:“2012年10月,我厂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每年结算一次。2012年10月24日,张某某通过淮安市国富纺织有限公司账户电汇履行了该借款,10月25日,我厂财务向张某某出具了暂借30万元的收据一张。因我厂拆迁等原因,借款本息至今未还。特此证明,淮安天虹染织厂(盖章),2015年11月1日。情况属实,刘兴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电汇凭证、两份证明、记账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陈述,2012年,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经营困难,原告弟弟张国宁系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合伙人之一,被告的厂长就和原告张某某的弟弟联系向原告借款,用于厂里的经营。原告张某某考虑弟弟的关系,就借款30万元给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并于2012年12月24日委托淮安市国富纺织有限公司电汇30万元给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12月25日,被告的财务出具收据给原告,约定月息1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2月24日,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支付之前一年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应经营困难就未再支付,也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并出具书面的收据给原告,被告出具收据的行为既是对借贷关系的确认,也是对借款数额的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主张归还借款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引发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的请求,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徐广芹
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