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26号罪犯梁善豪,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了(2009)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善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于2009年4月28日交付云南省玉溪监狱执行,2014年11月16日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梁善豪于2011年8月26日减刑八个月,2012年9月10日减刑一年,2013年12月13日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刑期截至2021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07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梁善豪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梁善豪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善豪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11日获表扬,2014年6月24日获表扬(云南玉溪监狱)。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9.81分。悔改表现突出,判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善豪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该罪犯系犯运输毒品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善豪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德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