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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9号

刘海军与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军,胡美侠,刘珂竹,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申请执行人胡美侠,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申请执行人刘珂竹,女,汉族,2013年8月15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权利人刘海军、胡美侠、刘珂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受理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款共计17164.15元及利息,执行费157元。经查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存款存放于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7921.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段边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