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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博民执字第31-2号

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博民执字第31-2号郑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博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于200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某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郑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2)博民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