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雄,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火电厂光明小区,身份证号:6127221957********。委托代理人杨强,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电力局家属楼*号楼***号,身份证号:6127221976********。被执行人侯秀珍,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马院巷*号,身份证号:6127221968********。被执行人侯利平,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钟毓晟庭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6127221976********。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雄与被执行人侯秀珍、侯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利平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钟毓晟庭小区1栋2单元1801号房产(产权证号091290**)。申请执行人王志雄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志雄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白永胜
审判员 何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