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白某。被告刘某。
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筱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9日,生育长女刘佳欣,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刘佳怡。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生活中常常发生争吵。生育次女后,因为被告重男轻女,被告坚持要把女儿送人,我不同意自此我们二人关系急剧恶化。2012年冬我向万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在父母的一再劝说下,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便撤诉,可被告仍不悔改。从那时起我与被告一直分居。2015年3月10日,我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两人协商不妥撤诉,后我二人一直未生活在一起,我们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改善。我与被告已分居3年多,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我因有事不能按时开庭,望谅解,我的意见有以下几点:
一、婚后生育的长女刘佳欣9岁由我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次女刘佳怡4岁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双方离婚后都不能干涉探望孩子的权力,如有干涉,孩子的抚养权作废重新选择;
三、男方之前给予原告的1万元现金必须退还给男方,另外男方和女方索要对男方心理造成的伤害费2万元整,共计3万元。如果女方达不到男方以上的几点要求,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对于这次离婚一案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关于刘佳怡的事情庭后双方可以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6年生育长女刘佳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又于2011年生育次女刘佳怡。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重男轻女,双方发生矛盾。2011年12月9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3月10日,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当庭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再次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万全县国家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2015)万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分居三年多了,提供沽源县平定堡镇四喇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好,且已生育两个女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发生矛盾不可避免,今后双方只要遇事多沟通,各自改正不足之处,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分居三年多所提供的证据无出具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其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筱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