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萍,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白银来,男,汉族,1959年5月22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张仙桃,女,汉族,1960年4月29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桂萍申请执行白银来、张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白银来故意躲避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白银来在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局房屋补贴款未发在房屋征收安置局,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马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