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博民执字第510-2号郭传仓诉刘峰君买卖水暖炉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作出(2002)博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传仓于200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君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郭传仓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2)博民执字第5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传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