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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563-3号

徐楚南与王伟、唐境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9-09-0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楚南;王伟;唐境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63-3号

申请执行人:徐楚南,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唐境徽,女,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徐楚南与被执行人王伟、唐境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唐境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登记车辆为新A5U0**号吉普牌切诺基小型客车,我院依法查封了该车的车辆手续,但车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唐境徽名下未登记任何车辆信息。经向申请人宣读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唐境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登记车辆为新A5U0**号吉普牌切诺基小型客车,我院依法查封了该车的车辆手续,但车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唐境徽名下未登记任何车辆信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俪荣

审 判 员  徐全林

代理

审判员  瓮立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敉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