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63-3号
申请执行人:徐楚南,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唐境徽,女,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徐楚南与被执行人王伟、唐境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唐境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登记车辆为新A5U0**号吉普牌切诺基小型客车,我院依法查封了该车的车辆手续,但车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唐境徽名下未登记任何车辆信息。经向申请人宣读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唐境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登记车辆为新A5U0**号吉普牌切诺基小型客车,我院依法查封了该车的车辆手续,但车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唐境徽名下未登记任何车辆信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俪荣
审 判 员 徐全林
代理
审判员 瓮立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敉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