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872号原告许玉刚。被告王保燕,成年。被告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李时珍像向西1公里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刚诉被告王保燕、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以找不到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刚撤回对被告王保燕、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风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昱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