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门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将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