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65号

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学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学成,田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65号原告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法定代表人单长锁,职务经理。被告王学成,男,乡村医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告田春波,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学成、田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