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65号原告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法定代表人单长锁,职务经理。被告王学成,男,乡村医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告田春波,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学成、田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