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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439号

何艳艳与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办事处骆仙铺村第五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艳艳,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村第五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何艳艳,女。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村第五村民小组(又名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村小水冲组)。负责人成小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村第五村民小组(又名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村小水冲组)的银行存款13179.59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12803.5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80元,申请执行费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晴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