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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终字第6号

冯玉河与殷巨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玉河,殷巨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终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河。被执行人殷巨民。申请执行人冯玉河与被执行人殷巨民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2012年7月6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玉河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晁宗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