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89号
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路48-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剑锋,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代理人:朱达春,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也赛.艾散,女,维吾尔族,1979年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加米斯古丽.努拉斯丽,女,哈萨克族,1979年7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木也赛.艾散、加米斯古丽.努拉斯丽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龙泽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敏祖力皮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