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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89号

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木也赛.艾散、加米斯古丽.努拉斯丽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木也赛.艾散,加米斯古丽.努拉斯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89号

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路48-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剑锋,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代理人:朱达春,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也赛.艾散,女,维吾尔族,1979年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加米斯古丽.努拉斯丽,女,哈萨克族,1979年7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木也赛.艾散、加米斯古丽.努拉斯丽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龙泽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敏祖力皮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