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699号
原告:赵慧平,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程登科,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赵慧平为与被告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程登科归还原告赵慧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登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8月2日,被告程登科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登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慧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程登科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慧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俊伶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