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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227-1号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X,刘丽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22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

负责人:谢奋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松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丽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X、刘丽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X、刘丽娥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X、刘丽娥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软件园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1309元,其中案款247694元,执行费3615元。嗣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将本院扣划的247694元退回被执行人陕西金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查,其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