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景才,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金林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谭远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景才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金林五交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景才以与荆州市金林五交化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景才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景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筱立
审判员 范昌文
审判员 曾凡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