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350号
原告:赵先友,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
被告:徐永飞,男,197年9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
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镇富民北街,组织机构代码14914016-7。
法定代表人:汪有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友与徐永飞、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先友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先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赵先友负担。
审 判 长 丁 婕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