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上列当事人因田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孝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董某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37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董某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465.5元,由被执行人董某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侯德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大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