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45号原告徐玉平,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崔妍,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上海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崔妍,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徐梦达,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魏星,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玉平与被告上海通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梦达、被告魏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争房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并不属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内,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孙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